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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