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