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