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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