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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