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二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