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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