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