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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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