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