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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