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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