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