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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