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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