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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