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