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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