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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