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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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