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