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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