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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