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