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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