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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