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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