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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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