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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