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