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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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