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