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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