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