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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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