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