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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