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