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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