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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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