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