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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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