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