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