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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