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定密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派生事项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派生事项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派生定密的; (四)未按规定标注派生国家秘密标志的; (五)未按规定变更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六)派生国家秘密不应当解除而解除的; (七)派生国家秘密应当解除而未解除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