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已变更或者解除以及派生事项是否涉及密点等情况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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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