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已变更或者解除以及派生事项是否涉及密点等情况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