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准确确定并规范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涉密国家科学技术、涉密科研项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可以明确密点的,应当确定密点并作出标注;不能明确标注的,可以附件、附注等形式作出说明。对无法明确密点的,可以编制涉密版和非涉密版,或者对执行、办理环节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提出明确要求。 原定密机关、单位发现其他机关、单位执行或者办理本机关、本单位已定密事项存在派生定密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纠正或者建议纠正,必要时提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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