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派生事项不是对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该事项是否需要定密,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判断。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