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程序应当履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定程序。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解除情况,提出派生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应当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况,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开等。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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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