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