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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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