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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