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