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情形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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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