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