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一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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