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二条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