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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