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