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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