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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