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第三十七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