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一)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三)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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