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一)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三)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一)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三)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