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声明废弃的物料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列明,且接收单位已经办理进口手续的。 (二)不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供应物料,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产生的清舱污油水、垃圾等,且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接受单位能够自卸下进出境运输工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物项未办理合法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