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