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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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