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